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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臨時股東大會作用

來源:【贏家江恩】責任編輯:zhangxiaoxue添加時間:2020-08-25 10:28:00
  臨時股東大會,簡稱特別股東大會,指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在相鄰兩次定期股東大會之間為解決公司面臨的緊急問題而召開的股東大會。應股東要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每年定期召開三次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是什么?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選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如果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連續(xù)90天以上單獨或集體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2.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股東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股東大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所有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情況。

  根據(jù)《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范意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召開。根據(jù)中國的會計制度,財政年度一般從1月1日到12月31日結束。因此,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前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則是比較常見,應對需要表決的一些事情。

  《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任何事項均可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討論。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jiān)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董事會人數(shù)少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這是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所要求的。當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會議。

  只有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列事項可以在臨時股東大會上表決,即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提出臨時提案。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可以另行規(guī)定。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具體會議時間由公司自行確定或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股東大會作用

  1、體現(xiàn)股東意志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構。這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體會議,不應該是股東大會?,F(xiàn)代企業(yè)分散在股權,擁有數(shù)萬甚至數(shù)十萬股東,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大會。因此,如果股東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應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投票,以反映全體股東的意愿。

  2、企業(yè)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會是企業(yè)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構。不僅必須選舉或任命董事會成員和監(jiān)事會,而且企業(yè)的重大經(jīng)營決策和股東利益的分配必須得到股東大會的批準。但是,股東大會并沒有具體而直接地干預企業(yè)的生產經(jīng)營管理。它既不代表企業(yè)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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