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關責任人應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經董事長或其授權的董事簽字確認。若有虛假陳述,董事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掛牌公司設有董事會秘書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掛牌公司應指定一名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掛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列席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推薦主辦券商負責指導和督促所推薦掛牌公司規(guī)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掛牌公司和推薦主辦券商披露的信息應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臺發(fā)布,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于專門網站的披露時間。
掛牌報價轉讓前,掛牌公司應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
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基本情況。
(2)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3)公司業(yè)務和技術情況。
(4)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目標及其風險因素。
(5)公司治理情況。
(6)公司財務會計信息。
(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司進行股份報價轉讓試點的情況。
推薦主辦券商應在掛牌公司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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